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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透支你的职业道德 【字体:
永远不要透支你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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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nage.org.cn 2007-8-22 17:21:50 作者:唐朝 来源:本站原创

  为什么洁身自爱的女性受人尊敬?因为她们不拿原则进行交易。透支职业道德就是拿原则做交易,这样的人和战场上的叛徒一样可怕,随时都会成为不安全隐患。因此,在你职业生涯中一定要时刻牢记:你要像保护你的生命一样遵守职业道德,永远不要犯原则性错误。

  案例1:人大代表为啥非要告律师

  “这次我无颜面对(客户)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最后一次梳理证据后,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生近日向其委托代理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蒙牛酒业”)董事长牛迎俊提出结束代理关系,并退还20万元代理费。(据《第一财经日报》)

  “我一定要去司法机关告他!”2006年8月7日下午5点左右,呼和浩特市人大代表牛迎俊致电笔者,希望笔者以在场第三方证人身份为他出具证明。

  牛迎俊要告的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生。呼市人大代表究竟为什么要告这名律师呢?

  事情起因还要从《第一财经日报》一篇题为《两“蒙牛”庭外斗法蒙牛酒业代理律师抽身纷争》的文章说起。

  “我感觉自己被出卖了”

  “说一千,道一万,我这次也无颜面对(客户)了,问题出在我们这儿……”身穿粉红色衬衣的史玉生落座后说。

  2006年7月4日晚,由于蒙牛酒业公司董事长牛迎俊和融资网有商务合作,笔者在北京世纪远洋宾馆1715房间和其洽谈合作事宜。

  史玉生所在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律所”)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是什么原因使他称“无颜面对”委托人了呢?

  “某集团刘某三番五次地找我们主任‘鼓捣’这个事,我们主任左右为难,也不想得罪他,我们和他们有业务合作,所以主任找我,我又不想和主任有什么冲突,本来这事不是个事,但现在……”当时史玉生提出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最后一次梳理证据前解除代理关系。

  “刘某感觉很鬼,不是正经人,我和他没有任何接触,他都是直接跟我们主任联系,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鼓捣’的,这段时间,他可能和我们主任接触比较多;昨天刘某还打电话问金杜有没有退款,主任打电话问我,现在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我感觉这个人挺鬼的……”当笔者再次听牛迎俊给笔者这段现场录音时,想起了大导演陈凯歌的一句话:“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吧!”

  “这里面肯定有阴谋”

  “一开始,我没理这岔,在我看来,这不是什么问题,所这么大,我们600多律师,说不定那天谁和谁就碰到一起了,这都是难免的事,如果这也叫个事的话,这活就没法干了……”史玉生自己也知道不应该在马上就要开庭的时候和委托人解除代理合同。

  在蒙牛酒业和金杜律所今年3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律师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恪尽职守,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竭诚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应当受到什么相应的处罚呢?2001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史律师知道我是人大代表都敢这样蛮干,那他们要是代理普通老百姓的官司又会怎样呢?我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控告金杜律所这种无视《律师法》的行为。”牛迎俊气愤地说。

  “当初我们之所以选择金杜律所,首先是因为朋友说他们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600多合伙人,其中境外合伙人就有100多人;本来以为他们该是最恪守职业道德的,没想到……”牛迎俊对北京的法治环境表示了担忧。

  “现在没有什么词能形容我的心情了,我感觉自己被出卖了”7月14日,无奈之下的牛迎俊和公司副总李成林亲自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证据。

  “史玉生已经去过我们单位两次了,之前再三对我们表示,他对打赢我们这场官司很有信心,而且我们也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20万代理费,剩余20万代理费约定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后7日内支付;现在马上就要开庭了,即使我们重新聘请律师,已经不可能充分准备了。”牛迎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

  案例2:记者敲诈勒索被判刑

  2005年4月以来,《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原副站长汪启明借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的名义,私自聘用具有生猪经营经验的朱德高、王成明(另案处理)、李勇(另案处理)等人为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并违规私自向朱、王等人发放《中国食品质量报》驻四川省记者站工作证。

  朱、王等人自己购买生猪并注水后销往某食品企业,同时将整个过程拍摄成录像带交给汪启明。汪启明随即以《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与该企业联系,声称其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扬言要在一定期限内在全国主要媒体上曝光,并声称自己有能力摆平,向企业索要所谓的宣传赞助费以换回录像带,避免曝光。

  2006年10月27日,四川井研县法院一审对原《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汪启明有期徒刑六年,朱德高有期徒刑三年,周明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3:法官受贿被判刑

  2006年11月11日,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公开通报了深圳市中院副院长裴洪泉及法官廖昭辉、蔡晓玲、张庭华、李慧利等法官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查明,深圳中院民七庭庭长张庭华、民四庭庭长蔡晓玲(女)利用指定拍卖行拍卖破产财产的职权从中收受贿赂;张庭华还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侦查人员在其办公室搜查出大批现金人民币和港币;原副处级审判员廖昭辉(已退休)在担任执行庭审判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据介绍,张庭华、廖昭辉二人受贿均超过百万元,蔡晓玲受贿35万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院开庭受审后,张庭华、廖昭辉和蔡晓玲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年和三年半。

  案例4:教师课堂猥亵学生

  陈元生今年47岁,高中文化,被判刑前任福建省武平县某小学一年级语文教师。

  2006年4月,陈元生在上课期间,坐在学生上课的凳子上,当着全班十多名学生的面,先后叫该班学生王某、王某某等三人为其捶背。在三人分别为其捶背的过程中,陈元生先后对三人进行性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名教师,理应为人师表,但陈元生却在教室对自己所教的学生作出不应有的行为,被告人陈元生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007年2月13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猥亵儿童罪,终审裁定被告人陈元生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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