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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诉网记者勒索企业涉嫌敲诈案开审 【字体:

中国投诉网记者勒索企业涉嫌敲诈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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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铁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6-11-8 13:30:41

  中国投诉网否认李凌是其职员挂靠协会称网站与己无关

  11月7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凌涉嫌敲诈勒索案,李凌掩面而泣。付中摄(法制晚报供图)

  “你是叫李凌吗?你是中国投诉网的记者吗?”身着黑色法官袍的审判长对被告席上一名30多岁的短发男子发出询问。

  “是,我就是李凌,我没有要求回避的申请。”该男子尽量使自己的语气保持平静。

  今天上午9时30分,中国投诉网记者李凌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10多名记者参加旁听。

  进入法庭时,李凌显得很镇定,面对摄像机和照相机,李凌尽可能地站直,配合拍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今年6月,被告人李凌以将要在多家媒体上报道对“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文章相威胁,向该公司勒索人民币380万元,后来李凌于6月25日12时,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福建大厦1011号房间,从该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刘浩处索取人民币10万元,后来被告人李凌被抓获归案,赃款已经还给被威胁的单位。

  庭审中,李凌称这两篇报道从去年9月就开始着手调查了,当时接到了200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主动打了六七次电话,后来一直打电话他才答应“让他们看一下报道”。6月5日,李凌来到广东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总部参观,并没有发现该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

  今年6月,与完美北京分公司经理孙波联系时,李凌发了一条索要380万元的短信,李凌称,“因为当时父母在住院,经济上有困难。”而索要的数目巨大,是因为当时的目的不是为要钱,而是为了核实情况。后来,李凌与该公司协商到10万元,李凌说“有就给,没有就算了”。

  李凌称,当时在福建大厦的房间内,刘浩给了他两个信封,他并没有看到钱。出了房间还没走出大厦,就被等在大厅的民警抓获了。

  李凌称自己很后悔,“我在派出所就写过悔过书了。”

  记者注意到,李凌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

  法庭还出示了李凌的“记者证”,记者看到李凌的职务是中国投诉网核查中心主任记者,记者证上除了盖有中国投诉网的公章之外,没有其他单位的公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对被害单位名誉实施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近两个小时的审判中,李凌表现得很配合,一直不停地说“谢谢审判长”,甚至在庭审最后,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需要陈述时,他还没有回过神来。

  “我没有任何辩解,没有任何要说的。”在审判长再次询问他时,他站了起来,“我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他人。”镁光灯下,他突然泣不成声,泪流满面。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据悉,法院可能在一个星期后作出判决。

  今天下午,记者在中国投诉网的网站主页上看到一则免责声明,称“本网开通近3年来从来就没有叫李彬的记者或者职员,也没有指派或者委托过叫李彬的人调查过任何事情,更没有和某日用品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的接触”。李凌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李彬就是自己。因为当时公安局和媒体没有弄清楚自己的姓名,所以网站将错就错,急于把自己“往外推”。

  根据网站上的联系电话,记者联系到了网站工作人员,接电话的人称主任不在,自己也在外面,当记者问到这是固定电话怎么可能在外面时,对方就挂断了电话。

  网站上显示,该网站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艺术委员会宣传部主办的,记者联系到该协会,一名负责人称协会和艺术委员会都和这个网站没有任何关系,而艺术委员会并没有宣传部这个机构,这可能是协会法人更换前的一些挂靠单位,经常打着协会的旗号从事活动,他们已经再三通知这些单位停止使用协会的称号,并称这些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对话李凌:“我需要钱,就要了”

  今天,庭审结束后,记者在法警的陪同下采访了李凌,在高大法警的衬托下,身高不到1米7的李凌显得更加矮小。圆胖脸,短发,厚厚的嘴唇,皮肤黝黑,在一群记者的追问下,他显得有些不知所措。

  记者:能介绍一下你的经历吗?

  李凌:我今年35岁,出生在四川,在河南农村长大。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做过泥瓦工,煤窑工,后来自学专科、本科。

  记者:起诉书中不是说你大专文化吗?

  李凌:起诉书写错了,我也没有必要辩解。

  记者:你什么时候从事媒体行业的,到现在有多少年了?

  李凌:从1999年从事媒体行业起,已经有六七年的从业经历了,2004年4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记者:能具体谈谈这次的事情吗?

  李凌:没有必要吧,这个跟本案没有太大联系。(他开始沉默。)

  记者:你为什么选择这个行业?听说你小时候很有新闻理想的。

  李凌:是的,我从小喜欢文学,曾经创作了大量的诗歌散文,我选择这个行业是因为对媒体的热爱。

  记者:你认为你的报道有失误吗?你为什么向公司要钱呢?

  李凌:他们给我打了很多电话,一开始我是不打算拿钱的。我拿到了证据,但是现在证据不在我这里。后来我的家里出了事,我需要钱,就要了。

  记者:你为什么向公司要这么多钱呢?

  李凌:这个价格不是从灵魂深处来的,我的初衷是为了发稿子。

  记者:你用过完美公司的产品吗?你认为它们的产品有问题吗?

  李凌:我曾经用过,后来就因为质量问题不用了,有200多个消费者向我们投诉。完美公司有钱有势,但他们并不是没有错。他们给我看的都是好的方面,有两条生产线我并没有亲眼看见,我始终认为他们的产品有问题,你们也可以去查。

  记者:对于中国投诉网说你不是他们的员工,你怎么看?

  李凌:我们有过聘用协议,出了事他们当然不会承认我了。

  记者:你一再违法跟你的个人经历有关吗?

  李凌:是的,我的经历和背景与我一再违法是相关的。但是有好多话现在没法说出来。

  当记者追问时,他再次哽咽起来,目光中流露出怯懦与回避。

  和法庭上的表现一致,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李凌表现得相当有耐心,但他的回答很简短,也有意避开很多问题。他一再宣称自己“也曾经是个记者”。

  他请求记者写稿时用化名,因为“自己将来还想从事媒体行业”。当有记者问,他的行为是否损害了记者的公信力时,他低下头,无言以对。(王超本报记者王亦君)

  新闻出版总署通报的4名记者现状追踪

  今年5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中华工商时报》、《中国食品质量报》等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孟怀虎、汪启明、卜军、陈金良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活动。据报道,这是近3年来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记者处理最集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这次处理的记者,都是各相关媒体地方记者站的记者。据情况通报透露,4人皆因涉嫌敲诈或诈骗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期处理结果是,对《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和《中华工商时报》社进行了行政处罚,撤销了其违规设立的记者站,吊销涉嫌犯罪记者的记者证。

  近段时间,这些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

  《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因指使非法聘用人员将生猪注水后售卖给食品公司,并将整个过程拍摄成录像带寄给这些公司,以“曝光”相要挟敲诈勒索,于2006年1月23日被拘捕。

  据井研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邹卫东介绍,此案已于今年10月开庭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汪启明有期徒刑6年,并收缴其用赃款购买的现代牌小轿车一台等。

  邹卫东说,法院一审认定汪启明敲诈勒索行为5起,手法一模一样,全是通过生猪注水售卖给食品公司,然后拍下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第一起发生在2005年4月,受害公司是自贡人源食品公司,被索取1.2万元。第二起发生在2005年7月,受害公司是内江兴发食品公司,索要30万元。第三起发生在2005年10月,受害公司是自贡华润食品公司,索要10万元。第四起发生在2005年12月,受害公司是仁寿县一家肉联厂,索要4万元。第五起发生在2006年1月3日,汪启明指使其非法聘用的人员,将20头生猪拖到乐山市井研县城郊某猪场内注水后转运到井研食品公司销售,并将注水、转运、销售的整个过程及井研食品公司外部环境拍摄成录像带。随后汪启明利用录像带以“曝光”相要挟,对井研食品公司敲诈30万元。2006年1月23日,当汪启明向该企业索要10万元“宣传赞助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短短8个月内,汪启明敲诈勒索有据可查的就有5起”,邹卫东说,汪启明是刑满释放人员,在1998年就因敲诈勒索被判过刑,而从犯罪手法来看,现在的手法与以前的几乎毫无二致,“但他确实有记者身份,这样的人不知道是怎么混进记者队伍的”。

  2006年10月17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厅,《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因涉嫌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被上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此案的公诉人、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田涛介绍说,孟怀虎的主要手法是,以写批评报道要挟“曝光”的形式,在浙江多家企业中强拉广告、收取“活动费”、为企业进行所谓的“形象宣传”,获取大量非法财物。现在公诉方认定的事实是4起为受贿,一起为强迫交易。

  田涛说,从他们掌握的材料来看,孟怀虎刚开始还有些收敛,但后来胆子越来越大。2001年进行此类操作时还会用单位账号,但2003年就不一样了,根本不走单位的账,而是自己直接拿钱。

  田涛说,孟的手法比较迂回,有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在勒索过程中,他不直接提钱,只是经常提出暗示,比如他涉嫌敲诈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的案件中,就反复跟该公司的人员提及“曝光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几个亿,所以应付出相应代价”。

  田涛说,从2003年5月到7月,短短两个月孟就涉嫌敲诈案件4起,现在公诉方提起公诉的事实“还只是冰山的一角”,“我们在他的账目上发现了来路不明的资金数百万元,但有些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出来协助调查,所以也就无从查起”。

  2005年10月18日,《经济日报农村版》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涉嫌诈骗被逮捕,随即被《经济日报农村版》编委会免去浙江记者站副站长职务并予以开除。11月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姓付的检察官介绍说,检察院在2006年4月4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年初,卜军在《消费日报》社浙江记者站工作期间,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程成一起,利用记者身份骗取浙江省松阳县某建筑公司职工蔡迪华等人的信任后,以帮助“曝光”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由,骗取受害人“曝光费”1.8万元。2003年5月,卜军和程成以同样手段骗取浙江省松阳县某村村民“曝光费”4万元。

  这位检察官介绍说,2006年5月8日,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决卜军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05年10月底,《中国工业报》社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陈金良将曝光稿件传真给光山县领导,借机敲诈。2005年12月,陈称如果要撤稿,需给“活动费”两万元。2005年12月4日,陈金良在郑州市某咖啡厅收取光山县建设局罗某交付的两万元人民币时,被闻讯赶来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2006年5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陈金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赃款两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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